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7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被告 林忠 泰
林忠和 林秋芬 林秋足 陳秋香 陳秀凌 陳志鴻 陳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