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虎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4
月16日雲警螺偵字第09910001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9年4月7日下午4時35分。
(二)地點:雲林縣○○鎮○○里○○路○○號2樓第1房間。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人姦,代價新台幣4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之自白、關係人 劉興隆 於警訊時之證述。
(二)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