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顏嘉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郭淑琪~g2;附表:
┌───────────────────────────┐│㈠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㈢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11份。│├───────────────────────────┤│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㈥應補正:││⒈長子每月扶養費用6,000元,是否與前配偶分擔?若無,請││說明原因為何?││⒉聲請人列計長女每月扶養費用5,000元,是否與配偶分擔?││又其目前由何人負責照顧?││⒊長子及長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㈦聲請人配偶 宋沙海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3、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㈧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3年1月起至105年8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㈨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㈩自103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自103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及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至少6個月內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油資(應註記車牌號碼)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3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