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56號債權人上欣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若欲請求利息,請釋明利息計算方式及起迄日期。
(二)提出債務人甲○○○○○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三)提出債權人上欣企業社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李玉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