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76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紀維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紀維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07日止累計77,409元正未給付,其中72,031元為消費款;4,176元為利息;1,20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3576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2031元紀維倫自民國111年11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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