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217號
上訴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6年
度沙簡字第217號)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162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此費用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