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167號
 原   告 法莫斯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瑜
 被   告  黃晧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
規定。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蘇瑜揮於110年1月29日具
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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