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復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北港簡易庭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一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屬實,有右揭兩案刑事判決正本在卷可稽,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