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原告 黃源璋 被告 林峯 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即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