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6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家豪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作成判決書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書之正本,關於陪席法官、受命法官姓名欄所記載「林哲安法官」、「鄭勝庭法官」部分,應更正為「鄭勝庭法官」、「林哲安法官」。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16號判決原本關於陪席法官、受命法官姓名欄位,分別載為「鄭勝庭法官」、「林哲安法官」,惟判決書正本卻誤載為「林哲安法官」、「鄭勝庭法官」,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鄭勝庭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月秋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