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 袁義誠 (原名: 袁義獅 )
之5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或不成立通知書、或聲請人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書或調解不成立通知書。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