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37號聲請人 沈敏 即沈 陳雪香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巫偉凱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4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800002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200003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011000004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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