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338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理人 周玉文 債務人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盧博昭人債務人 陳志文 債務人 蔡富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仟肆佰貳拾貳萬捌仟玖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