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3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彩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姚金木 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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