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3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36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賀照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壹仟零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賀照慈於民國97年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400,000元整、(2)3,000,000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有借款約定書貳紙為證。
二、嗣債務人賀照慈對前開借款僅繳至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即未履行,依上開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共新臺幣6,811,077元整,及如附表所示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53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賀照慈│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2│││372151││月31日起│││││3元│││││├──┼───┼─────┼──────┼──────┼───────┤│002│新臺幣│賀照慈│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62│││156643││月22日起│││││5元│││││├──┼───┼─────┼──────┼──────┼───────┤│003│新臺幣│賀照慈│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3.62│││104553││月20日起│││││9元│││││├──┼───┼─────┼──────┼──────┼───────┤│004│新臺幣│賀照慈│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3.87│││477590││月2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賀照慈│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72151││10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賀照慈│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6643││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賀照慈│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4553││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賀照慈│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77590││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