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中簡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婉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111年度中簡字第799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所載被告之姓名「 曾琬婷 」應更正為「曾婉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之姓名為「曾婉婷」,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被告之姓名誤載為「曾琬婷」,然該判決之當事人欄已正確記載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已可辨認被告為何人,此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