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九人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
狀並未檢附本件桃園慈文郵局270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
函)之郵局送達結果回證、或由郵局出具之送達結果證明文件,
難認相對人有聲請人主張之遷移不明之情形,茲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系爭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並補呈「桃
園縣八德市○○段○○○○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
資料謄本乙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