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0號
109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即被告 羅聖棋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聖棋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撤銷羈押。
羅聖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羅聖棋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月10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9年執更緝亥字第1號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至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以言詞聲請停止羈押及具狀聲請停止羈押時,表示:被告已坦承犯行,無勾串證人之可能,希望能以具保方式停止羈押等語,然本院既已撤銷前開羈押,自無從再對被告為准否具保之裁定,是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顯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張英尉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福山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