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附民原告王○頡法定代理人王○宏
附民被告 蔡昀熙
邱琝晴 即私立 弼勝 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張郁昇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