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035號聲請人 朱威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聲請再審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於第三審聲請再審而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關於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駁回其上訴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張恩賜法官林玉珮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