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玉小字第10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玉小字第10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被   告  陳月妹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玉小字第10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方毓涵
    通 譯 林傑臣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
貳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應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方毓涵
法官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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