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238號

債權人大觀21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醇嬿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秀珍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累積欠繳自民國112年11月至113年6月止之社區管理費合計新臺幣13,884元,故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依首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已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者,須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始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惟債權人聲請時未提出相關催繳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11樓之1)。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寄送地址非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亦非債務人本人簽收(如管理委員會代收),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有疑,應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或另寄送債務人戶籍地址之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㈢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新臺幣13,884元之釋明資料;並陳報計算式。㈣確認聲請狀債權人名稱為「大廈(樓)大觀21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已送達債務人,尚有不明,且債權人亦未補正其他原因事實釋明。因之,債權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請求債務人繳納管理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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