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30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相對人尚宜塑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五六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它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766號民事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1期登錄債券新臺幣1,3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
56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檢具返還提存物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一份聲請發還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3份暨印鑑證明3份及相對人尚宜塑膠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存字第
567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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