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 湯慧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玥彤 、 許紘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0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前項聲請,如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分案。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0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09年12月11日宣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之聲請理由僅泛稱:為期明暸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0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09年12月11日庭期宣判內容等語,並未依前揭規定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從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林金灶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