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5號

債權人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務人 羅賢明

羅光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伍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羅賢明邀其餘債務人羅光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乙筆:2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13年06月26日起至128年06月26日止,每月1期分18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4%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羅賢明應於每月26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3年09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㈣又羅光福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975,537元

113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4%

113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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