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張振琛 即振典工程行被告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壹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捌佰玖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