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東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東簡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進財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進財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蘇進財意圖營利,基於賭博、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4年2月17日起至同年月26日止,提供其位在臺東縣臺東市○○○路○○巷○○號之居所,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人簽賭地下「香港六合彩」、「臺灣大樂透」,賭博方式係由賭客親至上開地點下注簽賭,並圈選2組、3組、4組號碼,即俗稱「2星」、「3星」、「4星」之方式,每注為新臺幣(下同)80元,再視開獎之「香港六合彩」、「臺灣大樂透」號碼決定輸贏,凡簽中「2星」者,可得5700元,簽中「3星」者,可得5萬7000元,簽中「4星」者,可得70萬元,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歸蘇進財所有,以此方式,與賭客對賭。 嗣經警 於104年2月26日下午5時30分許,在蘇進財上開居所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證,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一)被告蘇進財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刑案照片4張。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蘇進財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公然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圖利聚眾賭博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僅論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未論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公然賭博罪及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尚有未合,惟因社會基本事實仍屬同一,復經本院對被告踐行告知罪名之程序(見本院卷第11頁正面),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
(二)被告自104年2月17日起至同年月26日為警查獲止,多次反覆持續公然賭博、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行為,以牟利而未曾間斷,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實施之特質,客觀上具有相當時間之緊密、連續性及可確定性,且依社會通念,該等行為本即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屬法律上之集合犯,應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公然賭博罪、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係本於一賭博犯意而為之數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前於95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東簡字第3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23號判決上訴駁回,緩刑4年確定(不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詎其仍不知悔改,經營六合彩賭博約10日,有害社會善良秩序、助長投機心理,其量刑本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職業為攤販、經濟狀況月入約1萬8000元、智識程度國小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中陳明在卷(見偵卷第8、22、2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至扣案之空白商業本票1張,依卷內現存事證,尚無從認定與被告所涉前開犯行有何關聯,亦非當場賭博之器具或在賭檯、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且該物品本質上無從認定為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300條、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士偉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所有人│├──┼──────┼────┼─────┤│1│簽單│24張│被告蘇進財│├──┼──────┼────┼─────┤│2│香港六合彩開│1張│被告蘇進財│││獎紀錄單│││├──┼──────┼────┼─────┤│3│臺灣大樂透開│1張│被告蘇進財│││獎紀錄單│││├──┼──────┼────┼─────┤│4│計算機│2臺│被告蘇進財│├──┼──────┼────┼─────┤│5│傳真機│1臺│被告蘇進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