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622號原告 竟誠 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936,6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2,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