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原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通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065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一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
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