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8號原告 童建華 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訴訟代理人 張威澄
曹紀崙 被告銳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瑞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已於112年6月1日收受該裁定,有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按。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