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69號債權人臺東縣成功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利率加一成計算,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計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以特約條款另訂之,但無特約條款約定者依前項規定計收,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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