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488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貳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