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61號抗告人 黃騰毅黃福卿 之繼承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以函文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並已於同年10月17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及本院107年11月7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其抗告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處理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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