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云彤黃伊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177元,應繳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起訴。並請提出被告黃云彤即黃伊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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