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40號原告 張笠群
王登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善珍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持分4300/43344移轉登記予原告張笠群,以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持分34744/43344移轉登記予原告王登美,而系爭不動產之主要用途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見北司補卷第15至17頁),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得之不動產買賣實價登錄查詢資料,顯示與系爭不動產鄰近路段且建築型態、樓層等條件相仿之不動產,其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見北司補卷第55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42,857元【計算式:3,600,000×(4300+34744)/43344=3,242,85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