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9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05號

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臺南市南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其所在地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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