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慈仁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劉英治 代理人 吳明國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裁定有上開情事發生,亦准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經本院以民國108年12月30日108年度法字第3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在案。惟嗣後教育部建議聲請人就章程第7條、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等內容,應修正如附件所示。為此,爰依法聲請更正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固據提出教育部審核意見表為憑,然此與原裁定是否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一節,顯然無涉。是本件聲請更正,於法不合,不應准許。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