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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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家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簡字第6號原告 曾木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禮儀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查明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 周吻 於民國63年11月14日死亡,原告為其孫子女曾顏雪之配偶,若有原告無法代其他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者,請查明並為聲明「被告何人應就其已死亡之被繼承人辦理本件被繼承人周吻所遺遺產之繼承登記」。
二、又原告可自行辦理繼承登記之部分,應於登記完畢後提出完整土地登記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高士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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