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易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交易字第2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並撤銷本院97年11月5日就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珈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易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交易字第2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並撤銷本院97年11月5日就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