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吳育輝 被告 傅嘉平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梁凱富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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