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 黃秋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秋桃於民國91年1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1月3日起至民國121年1月3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1年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1月25日,詎相對人自民國105年9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共計597,91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2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中埔鄉│王爺││1098││││69.73│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2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積│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位│││├──┼──┼────┼────┼────┼──┼──┼──┼──┼──┼─┼───┼──┼─┼──┼──┤│001│225│嘉義縣中│嘉義縣中│住家用、│40.7│40.7│40.7│││12│陽台、│8.24│平│全部│││││埔鄉富收│埔鄉王爺│鋼筋混凝│2│2│2│││2.│電梯樓│、│方││││││村興化捦│段1098號│土造3層││││││16│梯間│4.35│公││││││2之33號││樓│││││││││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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