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仲立
(現在法務部○○○○○○○○○○○執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仲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仲立前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93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52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邱顯祥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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