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13號聲請人 林俊庭 上列聲請人與 陳宥閎 、亣 若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聲請人利息之請求應從提示日起算。是請說明係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日?並應具體記載年、月、日(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二、請陳報相對人是否曾對此張本票清償過?若有,數額為若干?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