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8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李桂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30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葉子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8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李桂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30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