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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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4號

原告 黃正杰

被告 周文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林正忠

法官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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