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原告 黃正杰 被告 周文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法官林正忠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