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7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 丞相對人即債務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顯榮
許鄭温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柒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