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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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請人 蔡岳樺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莊千儀 (歿)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聲請書狀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載明應記載事項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等,如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固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本票等影本為證,惟相對人莊千儀已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14日死亡,是經本院於111年9月3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書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莊千儀之正確繼承系統表,並更正正確之相對人,該通知函已於111年10月5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雖聲請人曾於111年10月13日來函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惟本院已電聯聲請人需依法向承辦法院聲請後再盡速向本院補正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形,然迄今已逾15日,聲請人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前述,致本院無從確認本件聲請之正確相對人為何,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