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泓屹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侵訴字第52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另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793號起訴書,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侵訴字第52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茲因被告具狀向本院聲請將本案移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前開案件合併審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電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承審股(易股)是否同意將本案移送該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據該院表示同意;是依首揭規定,並基於訴訟經濟考量,爰將本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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