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73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應明銓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甲○○以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於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查兩造婚後原係共同居住於台北市○○街,嗣搬到台北市○○○路○段(約○○○區○○街、麥克阿瑟公路旁),隨後又遷至台北市○○街共同居住,嗣兩造即於居住在台北市○○街期間,開始分居,此已經兩造分別供陳在卷,是 依渠 等所言,顯見兩造婚後係設定住所於台北市, 且渠 等離婚之原因事實,亦係發生於台北市,則依上述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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