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62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
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319號),本院虎尾簡易庭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7年度虎簡字第190號),移送本院普通庭,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